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583民初117号
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业(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05,691.51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前述货款的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付款损失以105,691.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即年利率5.775%计算,自2021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用及保险保函费用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24年10月8日,原告名称由“福建某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2020年6月2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工程名称:中国某江苏省太仓市某某地块住宅用房项目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约定由原告为该工程供应淋浴房及安装服务。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合同第一条约定采购含税价款合计为352,305.05元。(2)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支付方式为:到货验收款:在该批次淋浴房产品到货并通过需方的验收,并且在乙方已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且办理完成到货验收款结算后,甲方将本次结算货款的70%,作为本次到货验收款支付给乙方。安装验收款:该批次供货及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完成后、并且乙方已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办理完结算手续后需方在28天内支付至该楼栋竣工结算款的97%。剩余3%的结算款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缺陷或乙方履行完全部保修义务,乙方向需方提交付款申请书,双方办理完付款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剩余质保金(无息)。(3)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管辖法院为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年7月案涉合同项下货物全部供应安装完毕,货物数量和外观均经被告验收合格。2021年1月14日,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开具金额为352,305.0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00,000元,于2021年11月13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46,613.54元,合计246,613.54元。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支付剩余安装款及质保金合计105,691.51元,经原告多次联系并书面催告被告履行款项支付义务,被告始终未支付剩余货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按规定承担逾期付款损失。
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原名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变更名称登记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因中国某江苏省太仓市某某地块住宅用房项目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需要,与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签订一份编号为“JF-TC-MYF-(1)-淋浴房-01”的《材料采购合同》,采购的淋浴房价款包括安装费合计352,305.05元,到货验收合格付款70%,施工验收结算并且福建某有限公司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后28天内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2年)满后支付。合同签订后,福建某有限公司进行了供货及安装,后于2021年1月14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付款100,000元、于2021年11月12日付款146,613.54元,其余105,691.51元(总款项的30%)至今未付。案涉“某某地块住宅用房项目”的实际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另查明,2021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依约向某有限公司提供了货物,某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某有限公司尚欠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货款105,691.51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材料采购合同》的约定,施工验收结算并且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后28天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虽然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施工完成验收合格的证据,但案涉“某某地块住宅用房项目”整体已于2021年11月30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因此可以推定其中分包工程的案涉淋浴房项目也一并竣工及验收,故某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1月30日的28天内即2021年12月29日前支付其余27%的款项95,122.36元,并于2021年11月30日满2年后的2023年12月1日前支付其余3%的质保金10,569.15元,现付款时间均以届满,故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关于判令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05,691.51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支持。某有限公司未按时付款占用了福建省某有限公司的资金,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有权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酌定按年利率5.4%为标准计算利息。对于起算点,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主张自2021年1月14日(开发票之日)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缺乏合同依据,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点计算利息损失,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利息以95,122.36元为基数计算为9,879.17元,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05,691.51元为基数计算。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某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但双方的合同中对此费用没有约定,故不予支持。某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691.51元及利息(2023年12月1日前的利息为9,879.17元;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的利息以105,691.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计算);
二、驳回福建省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6元,由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负担140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2,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须知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未按时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执行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可立即对相关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执行财产、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