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冀0408执305号之一
申请人: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邯郸市梦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露禅大街与东三环交叉口西行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梦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冀0408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案款87732.1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2.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相关信息;本院线下查询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87732.13元未能执行。
4.本院干警对被执行人邯郸市梦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成涛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随时予以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 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