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1民初13616号
原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福海街道办事处云报传媒广场写字楼1号楼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宫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201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被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