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中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4民初4004号
原告:云南中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号云南海归创业园*幢*楼*******室。
法定代表人:柏茗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中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中骏公司)与被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研地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中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研地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云南中骏公司在开庭审理后,判决宣判前,于2018年12月7日以“证据准备不充分,需另案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研地基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中骏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行使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中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0元,减半收取计5090元,由原告云南中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