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民终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1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凌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星光建材城E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凌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4民初6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安洁独任审理,于202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60元,减半收取11230元,由上诉人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王安洁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