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4民初1640号
原告:武汉天美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五星村大房吴湾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556M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104国道西侧(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9E6AJ0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天美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绍兴武汉天美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天美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