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民初1514号之三
原告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协作路火车站北侧郴州电脑城二期。
法定代表人谷妮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廖诗鹏,湖南久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邝永,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涉案项目管理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金善朝,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诚梁,男,1989年7月5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石家庄青园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乔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晓星,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周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一段6号。
法定代表人陈冬贵,系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洪志强,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兴县鸿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街道粮贸街二号。
法定代表人雷嗣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育体,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原告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永兴县鸿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补充证据,先暂时撤诉后再另行起诉,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光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