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6民初1526号之二
原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金善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毓萱,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诚梁,男,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金山街道槟城道289号(厦门国际游艇汇A1栋23层)。
法定代表人:林小雄,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17.3元,减半收取计11558.65元,由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林娴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瑜玲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