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酒***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8043号 申请人: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酒***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安防公司)与被告酒***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安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酒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3297.8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以现金9.6万元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安防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酒***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3297.86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