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高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299号 原告:上海高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虎桥路11号江苏安防科技园26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高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高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高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