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21民初36号
原告:郑州汉威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3号电子生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0749141G。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长天智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郑州汉威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天智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州汉威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汉威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汉威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83元,减半收取9341.5元,由原告郑州汉威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 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