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21民初2275号
原告:南京能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区**大道69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90408766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长天智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垣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仰韶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060047361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南京能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天智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垣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南京能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能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能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61.85元,减半收取10780.93元,由原告南京能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