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安鑫盛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6民初1963号 原告:榆林安鑫盛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EBCU89,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孟家湾乡孟家湾村一组1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7933411545,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新城区张良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榆林安鑫盛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榆林安鑫盛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安鑫盛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榆林安鑫盛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榆林安鑫盛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