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22民初8925号
原告:天津市萧山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楼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xxxxxxxxxxxx,住所地沛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天津市萧山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萧山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萧山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萧山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