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万石镇光大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534号
申请人:宜兴市万石镇光大石材厂,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NA96QX5。
经营者:周正弟,男,1969年2月10日,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君,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凤姣,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莲花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842454。
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万石镇光大石材厂与被告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万石镇光大石材厂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8万元,并由大成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兴市万石镇光大石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