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民初2045号
原告:长泰鑫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3483RU5F。
法定代表人:张锦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强,福建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莲花新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842454。
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董事长。
原告长泰鑫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长泰鑫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泰鑫杰贸易有限公司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泰鑫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长泰鑫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丽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丛霖
书 记 员 杨耀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