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3民初1162号
原告: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莲花新村1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平,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雪,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监利市白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市白螺镇白螺街。
法定代表人:杨邦禄,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李兰芝,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王立新,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
原告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监利市白螺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王立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92元,减半收取计9546元,由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爱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