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监利市白螺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3民初1162号
原告: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莲花新村1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平,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雪,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监利市白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市白螺镇白螺街。
法定代表人:杨邦禄,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李兰芝,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王立新,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
原告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监利市白螺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王立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92元,减半收取计9546元,由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爱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