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1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融信希尔顿逸林酒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4A52D3U。
负责人:陈必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火金,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翼,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9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陆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路**金胜物流**房屋**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46368231R。
法定代表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李清波,男,汉族,1964年05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审被告:吴庆元,男,汉族,1964年0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审被告: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8078577N。
法定代表人:王福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莲花新村**码913212831411842454。
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宜生,江西新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陆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清波、吴庆元、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一审按***、漳州市陆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起诉状所载的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地址邮寄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给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被以无此公司退回,故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上述诉讼材料并按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进行了审理。但一审判决作出之前,一审法院在另一案件中发现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责人住所地,并按该地址邮寄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给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责人收到材料,但一审未再次开庭,直接下判,剥夺了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辩论权等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吴庆元是承包还是挂靠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017年9月14日,吴庆元出具《承诺书》、《借据》、吴庆元、许军成和李清波签订《协议书》的先后顺序,许军成与李清波和***之间的关系等影响案件处理的基本事实,应予审查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翁艺晖
审 判 员 黄泽强
审 判 员 傅 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詹立宇
书 记 员 邹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