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3748号
原告:***,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莲花新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842454。
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董事长。
第三人:吴庆元,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第三人:谢伟群,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庆元、谢伟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以各方欲先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立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郑萃红
书 记 员 朱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