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10086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宇,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搅拌厂内)。
被告:***,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住新沂市(搅拌厂内)。
被告: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兴市莲花新村1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史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