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1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路18号金胜物流3#房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46368231R。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闽南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彬,***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88号融信希尔顿逸林酒店A幢第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4A52D3U。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莲花新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8424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安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220号A2区6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807857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漳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2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疫情原因,一审法院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以线上方式开庭审理本案。一审开庭时,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进入在线服务平台,平台服务器记录了其参与庭审的相关信息及音视频数据,一审法院却认定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经其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剥夺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辩论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2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漳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955元和上诉人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955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傅 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