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875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仲济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国、付凯,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路128号诺德中心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贝,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李秀芬
人民陪审员  张刘霞
人民陪审员  陈淑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窦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