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3财保72号
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0529771D,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仲济强。
被申请人:江苏燕尾港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592551198Q,住所地灌云县燕尾港镇黄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白润林。
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燕尾港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燕尾港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在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临港支3207××××56920005692)1700万元。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燕尾港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在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临港支行存款(账号:3207230311010000005692)1700万元,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晓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静文
书 记 员 高 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