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1201号
申请人:***,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栖霞区,现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