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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陈、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11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头灶镇***三组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苏0981民初11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 朋 书 记 员 苏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