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1199号之一
原告:**陈,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台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与被告**、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陈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4元,减半收取5522元,保全费4170元,合计9692元,由原告**陈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 朋
书 记 员 苏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