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1199号 申请人:**陈,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陈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170元,由申请人**陈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姜 朋 书 记 员 苏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