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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某某建材门市、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3168号 原告:盱眙***建材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30MA227RML6J,住所地盱眙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江苏河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4002519,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总监。 原告盱眙***建材门市与被告***、***、江苏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盱眙***建材门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盱眙***建材门市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殷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