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3168号
原告:盱眙***建材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30MA227RML6J,住所地盱眙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江苏河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4002519,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总监。
原告盱眙***建材门市与被告***、***、江苏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盱眙***建材门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盱眙***建材门市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殷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