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鸣泉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81执389号
江苏鸣泉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896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鸣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1416610.52元;二、被执行人***给付代偿款1416610.52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9)苏1181民初89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沙军荣 审判员  马俊辉 审判员  张 忻
书记员  徐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