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终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震,江苏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鑫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9585772D,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窦庄永兴路。
法定代表人:邱文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平,江苏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徐松岩,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震,江苏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468778248H,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汪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鑫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徐松岩、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 玲
审判员 宋 涛
审判员 张玉宽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旻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