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320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31日生,住所地南通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铭,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丹阳市开发区迎宾路1号(铁路桥洞东)。
法定代表人:汪小华。
被告:镇江新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银山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冷杰。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建设公司)、镇江新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新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德建设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645000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镇江新农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华德建设公司承接被告镇江新农公司发包的镇江新区万顷良田二期姚桥片区灌溉泵站及管道工程一标段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15年10月5日竣工验收。2020年5月11日,镇江新区审计局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确认案涉工程审计价为7194276.23元。根据两被告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按进度付款,竣工时付至合同价款40%,审计结束后第一年内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70%,审计结算第二年付清全部审计结算工程款。目前两被告仅付款3549276.23元,其余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审查查明:根据丹阳市银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苏118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丹阳市银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华德建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移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