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1执异315号
追加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剑洪,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政通西里小区1、2号楼南侧3层303。
法定代表人:李秀思,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秀思,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申请追加人: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迎宾路1号(铁路桥洞东)。
法定代表人:汪小华,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与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秀思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追加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秀思一案(案号:(2020)京0111执6251号),贵院已作出(2020)京0111执62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案被执行人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系追加被执行人江苏华德工程建设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执行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市法院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2020)京0111执62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申请追加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2020)京0111执625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与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秀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19)京0111民初25739号民事判决书。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京02民终8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秀思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1执6251号。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追加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请求追加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2019)京0111民初2573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杉杉
审  判  员   杨建平
审  判  员   陈永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