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君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执异42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君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时代广场23幢312室。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琪,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华尔润大厦底层。
负责人:盛景新,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龙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香山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卢其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黑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其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香山路。
法定代表人:卢其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港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香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港中铭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丰镇)锦绣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港中信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香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卢其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卢其元,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郁惠琴,女,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龙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其元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港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中铭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中信薄板有限公司、卢其元、郁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及相应的送达材料。
本院查明,2017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明确将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582民初48x71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019年12月31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君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明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苏州工业园区君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转让协议订立后均通过《江苏金融报道》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最后一次发布时间2020年3月9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过二次债权转让后,由申请人受让本案所涉债权。每次债权转让均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该债权已依法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苏州工业园区君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贝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