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5716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82执57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恒隆大厦903、9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镇。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黑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镇蒋东村。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东,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刘彩亚,女,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王东、刘彩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12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判:1、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747108.34元及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2、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前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300213元。3、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蒋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张他项(2014)第×号)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案件受理费68131元,减半收取34065.5元由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王东、刘彩亚对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蒋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拍卖款850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7250000元(抵押登记范围),本案执行费67807元,补交评估费23009元,余款1159184元用于支付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王东、刘彩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向被执行人发放限制消费令。经向银行及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已执行到位725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831386.84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王东、刘彩亚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王东、刘彩亚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已依法处置完毕,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1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钱耀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钱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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