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破申3号
申请人:***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港城大道**(金茂大厦)B2701。
法定代表人:陈建兴,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杨舍镇东莱黑桥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东,总经理。
申请人***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4935760.77元、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华夏集团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华夏集团于1997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东,主要经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设施防护材料制造、加工、销售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涉的(2016)苏0582民初11289号、11293号追偿权纠纷两案,经本院调解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处置了相关抵押财产清偿给申请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破产审查法定异议期内,华夏集团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没有异议,公司已于2018年3月停止经营,所有资产已被拍卖。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夏集团住所地在我院管辖区域,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金港公司对华夏集团享有到期债权,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华夏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建华
审判员  朱琴娟
审判员  缪春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