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万物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苏0582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万物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1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判:一、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无锡万物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0万元,现无锡万物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余款33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00元,无锡万物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三、如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协议第一、二条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另行承担自2015年9月22日起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无锡万物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可就借款本金780万元及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33200元之和扣除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无锡万物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2201200元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2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18年3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无银行存款。 3、2018年5月9日,本院出具破产通知,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已被本院(2016)苏0582执5716号案件拍卖并成交、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已被本院(2017)苏0582执3321号案件拍卖并成交。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房产。 4、2018年8月2日,本院向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相关不动产信息。 5、2018年8月2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无银行存款。 6、2018年8月15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无锡万物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华,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22012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无锡万物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亚东高频焊接型钢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无锡万物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无锡万物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无锡万物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李 元 审判员  黄春法
书记员  虞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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