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3民初2246号 原告: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94元,减半收取计3597元,由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古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