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3民初2246号
原告: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94元,减半收取计3597元,由青海东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古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