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3民初501号
原告:南京众泰玻璃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塘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自才,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系南京众泰玻璃管道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枚乘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南京众泰玻璃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众泰玻璃管道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众泰玻璃管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众泰玻璃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933元,减半收取24466.5元,退还给原告南京众泰玻璃管道有限公司。
审判员 闫 宏 标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米热瓦提巴合提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