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223民初470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现住互助土族自治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现住互助土族自治县,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农民。
被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W8XGP8,住所:江苏省盐城市区**组团20号楼20幢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枚乘东路33号通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提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