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中创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3民初2170号 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淮阴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乘东路33号通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中创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创融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盐津县水库管理局(原盐津县三龙滩水库管理局),住所地:云南省盐津县落雁乡龙塘村。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津县水库管理局技术负责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江苏淮阴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创融公司、第三人三龙滩水库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淮阴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阴公司以需要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37.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彭 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周 蕾 附: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