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兴港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3执3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43026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省振兴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东关居委会电视塔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9645221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振兴港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振兴港口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自动履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依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振兴港口有限公司坐落于泗县××镇××村的“逍遥码头”,查封期限为三年。 4.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除上述查封不动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通过法院案件系统强制检索关联案件,未发现安徽省振兴港口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 7.上述执行情况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于2023年10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刘 洋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