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10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南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1,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原审被告:**1,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原审被告:商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商南县东环路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系商南县交通运输局职工。
原审第三人:商南县亚行贷款陕西山区道路安全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商南县交通局院内。
负责人:***,系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该处工作人员。
上诉人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1及原审被告**1、**1、商南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商南县亚行贷款陕西山区道路安全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2民初1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以独任形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2民初1244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诉人至今未收到指定管辖裁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法律文书必须向当事人送达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辩称,同意本案由丹凤县人民法院管辖。
**1述称,同意本案由丹凤县人民法院管辖。
**1述称,同意上诉人上诉意见,本案应由商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商南县人民政府述称,同意本案由丹凤县人民法院审理。
商南县亚行贷款陕西山区道路安全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处述称,同意本案由丹凤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系本院指定管辖案件,丹凤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二审中上诉人亦对本案由丹凤县人民法院管辖无异议,故上诉人主**凤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