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2民初5061号之一
原告:宿迁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沭阳县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倪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宿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宿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