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朱凤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5018号

申请人:***,男,1959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申请人:***,女,1992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恒盛银都****。

法定代表人:高建寿。

被申请人: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风电园风能路55-5v>

法定代表人:戴敏辉。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