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2489号
原告: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风电园风能路**。
法定代表人:戴敏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韫,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泰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div>
法定代表人:曹飞。
原告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伏卫平
书 记 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