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蓝海庆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002民初118号

原告:海南蓝海庆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西路**凤翔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枚皋路**淮安智慧谷**14F>

法定代表人:方某。

原告海南蓝海庆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海南蓝海庆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蓝海庆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 居 坤

审判员 欧阳天富

审判员 蒙 谚 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婷 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