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欣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1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枚皋路19号淮安智慧谷B1-1楼14F。
法定代表人:方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英,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春,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欣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边寿民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法,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顺西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谢玉松,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欣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英、蔡青春,被上诉人江苏欣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法、李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151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韩 俊
审 判 员  江东新
审 判 员  陶 锐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朱 强
书 记 员  李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