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财保1号
申请人:金湖成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戴楼镇双楼路向北300米(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087922621E。
法定代表人:刘成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昌,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黎,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华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铁新城南天成路**清华紫光大厦**-B012工位(集群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61864435C。
法定代表人:朱宗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住所地淮安市枚皋路**淮安智慧谷**14F代码913208917185683085。
法定代表人:方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金湖成广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华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82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2年1月18日淮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湖成广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华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8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湖成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庚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登
书 记 员 赵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