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金湖成广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华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财保1号
申请人:金湖成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戴楼镇双楼路向北300米(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087922621E。
法定代表人:刘成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昌,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黎,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华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铁新城南天成路**清华紫光大厦**-B012工位(集群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61864435C。
法定代表人:朱宗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住所地淮安市枚皋路**淮安智慧谷**14F代码913208917185683085。
法定代表人:方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金湖成广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华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82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2年1月18日淮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湖成广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华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8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湖成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庚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登
书 记 员  赵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