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执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方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良骥,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东风,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长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宜余,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淮仲受字037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2022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并向我院递交和解协议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订立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仲裁委员会(2019)淮仲受字0378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志伟
审 判 员 蒋同宝
审 判 员 张 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文超
书 记 员 杨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