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4727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广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91087199N,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西安路工业园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75416343U,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58980807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淮海西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广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苏0804民初47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江苏广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